通常对法院来说,裁判文书公开是连接司法与民众的一个重要桥梁,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以最快捷的方式,最大限度地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但是有时候,当事人认为案件诉讼本身是当事人自己的事,裁判文书上网可能会泄露隐私,影响其个人或公司形象,因此不愿意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会要求法院删除公开的裁判文书信息,或者不上网公开,那么,当事人的这种申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按照本条第一款删除信息影响对裁判文书正确理解的,用符号“×”作部分替代。
因此,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相关裁判文书不予公示,但是如果法院经过审核,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申请理由并不符合上述不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情形,则一般不会批准;因为法院裁判文书上网是司法公开的重要环节,生效裁判文书除特殊情形外,原则上一律公开,即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一方面,以公开促公正,更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人们通过自行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对相关案件进行检索,也使得那些严重违背社会诚信的公民或法人在更大范围内曝光,有利于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综上,如果当事人的情况符合不应当公示的情形时,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判决文书不予公示;如果属于应当公示的判决,则可以申请将相关的身份信息、住址删除,以保护个人隐私。
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六条:
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